2020年山东自考刑法原理与实务知识点整理七

发布日期:2020-10-17 编辑整理:山东自考网 【字体: 】  【加入自考交流群】

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要件。其意义: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二、有助于区分彼罪与此罪以及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三、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四,有助于正确量刑,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的支配下事实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危害结果的特征:一、危害结果的客观性;二、危害结果的因果性;三、危害结果的侵害性;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我国刑法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要求: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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