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山东自考刑法原理与实务知识点整理八

发布日期:2020-10-17 编辑整理:山东自考网 【字体: 】  【加入自考交流群】

第八章: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其意义:首先,把握犯罪客体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提高人们与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其次,把握犯罪客体有助于正确认识和确定犯罪的性质,分清罪与非罪、此最与彼罪的界限;最后,犯罪客体的内容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影响到量刑。

犯罪客体客体分为: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其划分的意义有:1、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诸如定罪量刑中的各种难题;2通过分类,可以揭示犯罪的共性与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犯罪,总结其规律性,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

犯罪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社会关系。

本文标签:山东自考 法学类 2020年山东自考刑法原理与实务知识点整理八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sdzk.sd.cn

本文地址:http://www.sdzk.sd.cn/zl_fxl/23705.html







《山东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标注来源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本站将第一时间尽快处理删除。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山东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