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山东自考刑法原理与实务知识点整理六

发布日期:2020-10-17 编辑整理:山东自考网 【字体: 】  【加入自考交流群】

第六章: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所谓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理论上把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害结果的情形称为意外事件,把由于不能抗拒的原而发生损害结果的情形称为不可抗力。

犯罪的动机是指推动人以行为去追求某种目的的内在动力和内心起因;其犯罪的目的是在一定动机的推动下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联系:1、二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2、犯罪的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3、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他们所反应的需要是一致的。其区别是:1、从内容、性质和作用上看,犯罪动机比较抽象,而犯罪目的却比较具体;2、同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一般是一罪一犯罪目的,一罪可有不同的犯罪动机;3、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犯罪目的;4、二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有所不同,犯罪目的的作用偏重于影响定罪,犯罪的动机的作用偏重于影响量刑。

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罚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法律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理解。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本文标签:山东自考 法学类 2020年山东自考刑法原理与实务知识点整理六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sdzk.sd.cn

本文地址:http://www.sdzk.sd.cn/zl_fxl/23703.html







《山东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标注来源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本站将第一时间尽快处理删除。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山东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