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笔记十二

发布日期:2018-05-23 编辑整理:山东自考网 【字体: 】  【加入自考交流群】

第十一章  可专利性

  第一节  概述

  可专利性,是指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即其本身所具有的本质特征。

  第二节 发明、实用新型的可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一、新颖性:

  (一)新颖性概述

  1、定义: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2、在确定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过程中,“现有技术”具有决定性作用。“现有技术”指在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判断须以某个时间点为标准:以申请日为时间点,如我国;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完成日为时间点,如美国。申请日前已公开的技术,才能构成现有技术。

  (二)冲突申请 

  1、在申请日以前,同样的技术已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那么,该他人的这一申请就是被审查之申请的冲突申请。虽不属于现有技术,但却能致使在后申请丧失新颖性。

  2、在先申请构成在后申请的冲突申请应符合的条件:

  (1)先、后申请的申请人不是同一个人,也不是共同申请人。

  (2)先、后两专利申请所具有相同的技术主题。

  (3)在先申请虽不曾公开,但被记载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以后公布的申请文件中。

  (4)在先申请被公布前撤回、放弃、视为撤回或被放弃,则不构成冲突申请。

  (三)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二、创造性

  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三、实用性

  1、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2、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社会效果、技术效果、经济效果。

  第三节 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

  1、新颖性: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其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与其申请日前已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2、美观性:指外观设计被使用在产品上时能使人产生一种美感,增加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

  3、合法性: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而且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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