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山东自考刑法原理与实务知识点整理四

发布日期:2020-10-17 编辑整理:山东自考网 【字体: 】  【加入自考交流群】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的类型包括: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下定义,没有设计犯罪本质特征)、犯罪的实质概念(是指仅从犯罪本质特征上下定义,没有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概念(是指犯罪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两个方面对犯罪的定义)。

犯罪的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概念的意义是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总标准,其特征有: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触犯刑绿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既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的构成,是指依照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或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统一。其特征有: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2、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3、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其意义是: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有助于区分此罪和彼罪;有助于正确裁量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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