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山东自考证据法学章节讲义(7)

发布日期:2020-10-17 编辑整理:山东自考网 【字体: 】  【加入自考交流群】

第六章  证据的分类

一、领会:

1、证据分类的概念和意义 

(1)证据的分类,是指在理论研究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其目的在于研究不同类别证据的特点及其运用规律,以便于指导办案工作。

(2)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2、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概念和区分标准

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因而又称为人证。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作广义上的物证。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是证据存在和表现的形式,划分中不要误以证据的证明方式为划分标准。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其证明方式是以人的陈述中所包含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实物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各种实物,证明方式则是以物的外部形态或物所记载的内容起证明作用。实物证据并不是部以物的外部形态起证明作用,除狭义上的物证是以物的外形、特性等物理属性证明案件事实外,其他实物证据如书证、音像证据、勘验笔录等,都是以物所记载的内容或反映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在证明方式上,书证、音像证据、勘验笔录与言词证据有某些相同之处。

3、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概念和区分

有罪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是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

无罪证据,是指反驳控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以及减轻他们刑事责任的证据。

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分类,是根据证据的内容和作用划分的,并不是根据诉讼当事人的哪一方提供证据来划分的。

4、本证和反证的概念

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即是能支持诉讼中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反证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起否定性作用。由此可见,本证是用以肯定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用以否定对方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在诉讼中,原、被告都可以提出本证和反证。

二、掌握:

1、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概念和运用规则

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传来证据同传闻证据有别。在理解传来证据概念时,要注意把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相区别。传闻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所使用的一个概念。

证据的来源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即以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为标准划分,而不能以证据本身的表现形式是否是复制品为标准。

关于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原则应从以下两方面加以理解和运用:

第一,在证据的收集中,要努力寻找、发现并尽可能地获得原始证据。

第二,传来证据的作用也不容忽视。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概念

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是依据一个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所谓案件主要事实,是指当事人系争之主要事实或诉讼的主要标的。在不同的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是不同的。

直接证据主要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3)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4)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音像证据。间接证据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难于分类概括。一般说来,只能证明时间、地点、工具、手段、结果、动机等单一的事实要素,案件情节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

1、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点

(1)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点直接证据,最显著的特点是它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直截了当,无需借助于其他证据,即可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直接证据的这一特点使得直接证据运用起来比较便捷,一经查证属实便可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明性,是直接证据突出的优点。直接证据的缺点:一方面是收集和审查、判断较为困难。在证据的收集上,直接证据来源较窄,数量少,不易取得,在一些案件中甚至根本无法取得。另一方面是直接证据大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容易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一旦翻供翻证,案件的质量就没法保证。因此,在证据的运用中,除了要充分发挥直接证据证明关系直接这一优点外,还必须充分认识到直接证据的弱点,只有经过认真的审查,属实的直接证据才可以用做定案的根据。最根本的办法是要把功夫下在表现为实物证据的间接证据的运用上。

(2)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点间接证据不能独立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证明和案件主要事实有关联的某一事实情节,必须与案内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构成一个证据体系,才能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间接证据的特点有:一是间接证据的依赖性。间接证据具有互相依赖的特性,任何一个间接证据本身并没有单独的证明作用,它必须依赖其他证据,并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具有证明作用。二是间接证据的关联性。运用间接证据查明案情,不仅要审查间接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而且要审查间接证据之间,以及各个间接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客观联系。从它们之间的客观联系中确定其证明作用。三是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比,其证明过程复杂,必须有一个判断和推理的过程。四是间接证据的排他性。各个间接证据所能证明的必须是互相一致的,不能是互相矛盾的,必须是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如果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就应当深人地进行调查研究,进一步查明情况,否则,就不能作出证明的结论。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1)直接证据的运用必须遵守以下规则:A.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手段获取的直接证据违背了陈述人的真实意愿,很难保证其陈述的真实性,且侵犯人权,因此受到法律的严禁。B.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C.孤证不能定案。即只有一个直接证据,而没有间接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据以认定案件事实。D.直接证据必须得到间接证据的印证,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体系,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2)间接证据的运用必须遵守以下规则:A.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由于间接证据容易收集,所以,在办案中的间接证据数量较多,关系复杂,真假并存,就需要对每个间接证据反复查证,以确定其真实性。B.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要防止把只有表面上的联系当做了客观的内在联系,而作为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延误诉讼时间,影响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C.必须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是否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一致,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在这个证据锁链当中,各个证据必须互相一致,不能互相矛盾,互相脱节。D.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作出一个正确的结论。这种结论必须具有肯定性和真实性,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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