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山东自考证据法学章节讲义(5)

发布日期:2020-10-16 编辑整理:山东自考网 【字体: 】  【加入自考交流群】

第四章   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一、 领会:

证据的意义

1.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2.证据是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

二、 掌握:

1、 证据的概念

一般意义上的证据,是指证明的凭证,用已知的事实来证明未知的事实。但仅用一般证据的概念来理解诉讼证据是很不够的。

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对诉讼证据概念的理解应当是:

(1)从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方面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从证明关系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凭据,是用来认定案情的手段;      

(3)从表现形式看,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诉讼证据是客观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

2、 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1)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2)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3)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即用于证据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总之,诉讼证据的特征是由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因素构成的。这三个因素互相联系、缺一不可。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证据的内容,合法性是证据的形式。证据的内容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审查、检验和鉴定来确定。合法性是证据真实性和相关性的法律保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正确说明了证据的基本要素,表明了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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