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山东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章节知识点整理一

发布日期:2020-10-14 编辑整理:山东自考网 【字体: 】  【加入自考交流群】

第一章公证制度概述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活动。

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是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

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即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也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

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公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公证的内容

★公证的特征 :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于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志。包括:

1、公证的根本特征是证明活动

2、公证是特殊性证明活动

3、公证是非营利性的证明机构

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机构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行为

★公证与认证的关系:没有公证,便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则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公证机构的任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

鉴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

★公证与鉴证的区别

1、行为的主体不同,公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公证机构;鉴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两者的作用不同。公证仅能证明经济合同的确实性与合法性,鉴证还有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作用。

3、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鉴证的对象只有经济合同;公证的对象是指一切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4、依据的法律不同,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签证是指一国国内或者国外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出入国境(包括国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护照、过境通知书、边境公务通知证等)办理签注、盖印等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或者过境的一种活动

★公证与签证作为两种不同范畴的业务活动,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办理出入境手续时,需要通过公证文书证明其身份时,则应由公证机构作出证明文书,在这方面二者是有联系的。

★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联系 :

1、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重要依据:公证制度必须有实体规范,没有实体规范,公证制度将变的毫无意义和目的,所以,民商法是公证制度赖以存在的依托,公证活动必须以民商法为依据办理公证事项。

2、公证制度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重要保证:通过公证的证明活动,可以从纵横两方面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商事、经济活动,使其纳入法制化、制度化,并且有效的保证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区别 :

1、调控的对象和解决的问题是不同,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公证制度是与有关公证法律加以调控。

2、公证制度属程序法的范畴;民商法属实体法的范畴。

3、公证机构是国家公法范畴;民商法是标准的私法范畴。

4、从法律的类别区分,公证法属于国家的专门性法律规范,民商法属于国家的基本法律规范。

★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联系 :

1、两种法律制度是相近和相连的。如:都必须严格遵循客观事实的原则、合理合法的原则、独立从事职业活动的原则、回避原则、保密原则、便民原则。

2、公证制度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公证属于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健全公证制度,提高公正效力,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

3、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4、经过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能在民诉中得已实现。

★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区别 :

1、性质不同,公证是非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活动。

2、当事人不同,在民诉活动中,必须有原告和被告,而且双方的民事权益处于侵犯与被侵犯的对立状态。公证活动中,只有申请人,没有被申请人。

3、法律依据不同。民诉活动依据《民诉法》,公证制度依据《公证法》。

4、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按民诉法,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判决或达成调查协议;有时通过强制执行,结束诉讼活动。公证制度的公证证明活动,是对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认可,赋予法律上的证明效果。

5、不服法院的裁判与不服公证解决的方式不同。在民诉中,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有权提起上诉,引起二审。在公证活动中,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误的,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更改错误的复查,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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