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山东自考经济法概论章节重点:第五章

发布日期:2020-10-14 编辑整理:山东自考网 【字体: 】  【加入自考交流群】

第五章 经济法的运行论

一、经济法的运行系统:

1、立法因素的基础性影响:

(1)经济法的立法,是经济法运行的起点

(2)经济法立法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a.严格贯彻法定原则

b.注意立法模式的选择(独享模式、分享模式)

(3)济法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a.行政机关立法过多、过滥。

b.立法的数量、质量、协调性等问题也要关注

2、执法因素的特殊重要性:

(1)经济法的实施,更侧重于积极的执法。

(2)经济法的实施,政府性的调制主体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从而使协调

因素在经济法运行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3、司法因素影响的弱化:

司法原因:调制行为主要发生在执法阶段

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相对不足

许多纠纷被解决在司法阶段之前或司法程序之外

4、守法因素特别效应分析:

(1)守法因素对于经济法的运行具有特别效应:经济法运行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守法主体的遵从。

(2)从守法的角度看,需要关注的问题主要是守法主体的法律意识、对法律的遵从度。

二、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1、从时间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1)经济法的适用范围,就是经济法的时间效力问题。从一般意义上说,各类经济法规范,在其从制定到变更或废止的期限内是有效力的,且它在时间上也是不能溯及既往的。

(2)时间因素直接关系到调制受体的权利或义务的有无等问题,因而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的效力。

2、从空间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1)经济法主要是在立法者的管辖权所及的领域内适用,不同层级的经济立法适用的空间范围也各不相同

(2)经济法的域外适用和区际冲突等问题,也都值得关注。

3、从主体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1)经济法的适用范围,体现为经济法对哪些主体具有法律效力。确定经济法所适用的主体范围,主要依据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2)除了关注对主体的管辖权问题外还要关注各类主体的实质差异。

4、经济法的普适性问题:经济法的普适性,直接关系到经济法适用的公正性,关系到对相关主体的普遍和平等适用,强调经济法整体上的普适性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助于在“总体上”解决主体利益的均衡保护问题。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经济法的普适性也会受到诸多限制。

三、经济法的程序问题:

1、经济法上的不同程序及其地位:

(1)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在经济法领域,非诉讼程序占据主导地位,这是经济法不同于其他传统部门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2)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从调制法定原则的要求来看,经济法必须强调正式程序。而基于调制效益的考虑,在具体的调制手段方面,也可以运用一些非正式程序。

2、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1)概念:指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不满可否向法定机构倾诉,以使法益获得保障的问题。

(2)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体现:

市场规制法领域:可诉性问题并不突出

宏观调控法领域:在调控主体对于调控受体的责任追求方面没有问题

但在调控受体对调控主体的责任追求方面,因为客观上确实存在着经济、法律、政策等多方面困难,可诉性问题较为突出

(3)解决经济法可诉性问题所必须关注的问题:

有关经济法的诉讼法的规范或模式问题

有关诉讼阶段、诉讼前的问题

有关诉讼程序及实体上的问题

3、经济法的公益诉讼问题:

公益诉讼概念:根据法律的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针对侵犯公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它对于保障法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价值。

4、经济审判及发展:经济法与经济庭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经济审判并非全部依据经济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经济法理论的发展,经济审判也必须随之作出适当的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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