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宪法学考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职权

发布日期:2018-05-23 编辑整理:山东自考网 【字体: 】  【加入自考交流群】
  1、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
  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判除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所有第一审案件,并且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
  2、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
  (1)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在刑事案件方面,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在民事案件方面,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在行政案件方面,包括确认发明专利权的絮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在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受理。
  3、高级人民法院的职权。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
  (1)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包括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在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3)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对辖区内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上诉的案件。
  (5)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6)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被告人没有上诉的,由中级人民法院报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有关国家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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