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宪法学考点:村民会议

发布日期:2018-05-23 编辑整理:山东自考网 【字体: 】  【加入自考交流群】
  (1)组成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l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2)决议事项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
  ①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②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③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④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⑤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⑥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⑦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⑧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⑨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3)职能
  ①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②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③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④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本文标签:山东自考 法学类 自考宪法学考点:村民会议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sdzk.sd.cn

本文地址:http://www.sdzk.sd.cn/zl_fxl/10360.html







《山东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标注来源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本站将第一时间尽快处理删除。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山东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