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宪法学考点:我国宪法与法律中关于选举权

发布日期:2018-05-23 编辑整理:山东自考网 【字体: 】  【加入自考交流群】
  1.《宪法》中关于选举权的规定:
  《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法》中关于选举权的规定: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其实施真正保障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权利实现。
  该法历经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五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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