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宪法学考点:选民登记

发布日期:2018-05-23 编辑整理:山东自考网 【字体: 】  【加入自考交流群】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选民登记应按选区进行,它是国家依法对选民资格进行的法律认可。
  凡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应列人选民名单。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前20日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在选举日5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其判决为最后的决定。经过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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