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作者

发布日期:2018-05-23 编辑整理:山东自考网 【字体: 】  【加入自考交流群】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一、作者概念
  1、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作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1)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自然人,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服务的人不能认为是作者;
  (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
  (3)作者通过创作产生了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2、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本文标签:山东自考 法学类 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作者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sdzk.sd.cn

本文地址:http://www.sdzk.sd.cn/zl_fxl/10117.html







《山东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标注来源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本站将第一时间尽快处理删除。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山东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