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知识产权的性质

发布日期:2018-05-23 编辑整理:山东自考网 【字体: 】  【加入自考交流群】
  知识产权的性质
  (一)权利本体的私权性
  1、私权是与公权相对应的概念,指的是私人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的产生、行使和保护,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2、少数国家将知识产权归入民法典,个别国家对知识产权单独编纂法典,大多数国家采取单独立法方法。但各国都承认知识产权民事权利或私人财产权利的基本属性。
  (二)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
  1、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本质属性所在。
  2、与传统动产、不动产相比,有如下特点: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本文标签:山东自考 法学类 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知识产权的性质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sdzk.sd.cn

本文地址:http://www.sdzk.sd.cn/zl_fxl/10110.html







《山东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标注来源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本站将第一时间尽快处理删除。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山东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