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自考审计学总复习第四章

发布日期:2018-05-23 编辑整理:山东自考网 【字体: 】  【加入自考交流群】
第四章

  一、审计目标

  审计目标是指人们在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中,期望通过审计实践活动达到的最终结果。一般来说,各类审计目标都必须满足其服务领域的特殊需要,无论是国家审计、内部审计还是社会审计,它们都具有各自相对独立的审计目标。审计目标包括审计总目标和审计具体目标两个层次。

  (一)我国社会审计的总目标

  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社会审计的总目标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表示意见。因此,社会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的目的,就是要对会计报表编制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意见,并提出审计报告,以供报表使用者决策时使用。

  (二)审计的具体目标

  审计具体目标是审计总目标的进一步具体化。具体目标的确定,有助于审计人员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一般地说,审计具体目标必须根据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认定和审计总目标来确定。

  1、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会计报表的认定

  所谓认定,是指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在其编制的会计报表中对各会计账项所做的陈述或暗示。例如,管理当局在其资产负债表中报告货币资金的金额为3000万元,这意味着管理当局作出了以下认定:(1)货币资金这项资产是存在的;(2)货币资金的余额为3000万元;(3)所应报告的货币资金均已包括在内;(4)被审计单位对这些货币资金都拥有所有权;(5)货币资金的使用不存在任何限制。

  总的来说,管理当局对会计账项的认定可划分为以下五类具体认定:

  (1)存在或发生的认定。存在或发生的认定是指: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和列示于损益表各项收入和费用涉及的交易在会计期间内是否确实发生。判断管理当局是否把那些不存在的项目或不曾发生的交易结果纳入会计报表。(高估)

  (2)完整性的认定。完整性的认定是指:列示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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