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事诉讼法内容串讲二十三

发布日期:2018-05-23 编辑整理:山东自考网 【字体: 】  【加入自考交流群】

第五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三章 执行程序

  一、复习建议

  本章是教材的重点章,在历年考试中分值较高,建议学员进行全面学习,重点掌握。从题型来讲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二、本章重要知识点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

  一、执行和执行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执行,或者说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

  「例题」民事执行是指(   ) (2008年1月单选题)

  A.当事人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

  B.法院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

  C.公安机关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

  D.检察机关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

  「答案」B

  执行程序是规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活动的步骤和方法。

  民事诉讼法上的执行和执行程序,或者说是民事执行和民事执行程序,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人民法院内部的执行机构是行使民事执行权的法定机构

  2、民事执行的执行依据具有广泛性

  3、民事执行权和民事执行程序更为复杂

  二、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

  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相比,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联系

  1、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根本目的

  2、二者有一些共同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3、在某些制度方面,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形成了交叉

  (二)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区别

  1、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基础和性质不同

  2、行使执行权和审判权的机构不同

  3、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三、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一)执行的合法性原则

  (二)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三)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原则

  (四)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协助执行原则

  第二节 执行的主体和客体

  一、执行主体

  执行主体,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终结的组织和个人。

  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当事人都属于执行主体。执行参与人属于执行活动的主体,不属于执行主体范围。

  (一)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是指设置于人民法院内部,代表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民事执行权,进行执行活动的职能机构。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二)执行当事人

  1、执行当事人的概念

  执行当事人,是指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2、执行当事人的变更★(名词解释 2009年1月、2011年1月)

  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也叫执行承担,(执行承受)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出现,可能会使申请执行人或被申请执行人发生变化,由新的当事人承继原来的申请执行人或被申请执行人的地位。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作为执行当事人的公民死亡,由其继承人继承其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

  (2)作为执行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中发生了合并或分立,由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其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

  「例题」A公司与B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某法院,法院一审终结,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10万元,判决生效后,经B公司申请,交付执行机构执行。而在此时,A公司和C公司合并为D公司,原公司被依法注销。此时本案的被执行人是( ) (2006年10月单选题)

  A.A公司 B.C公司

  C.D公司 D.A公司和D公司

  「答案」D

  「解析」公司合并,由变更后的公司作为被申请执行人。

  (3)作为执行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解散、撤销或宣告破产的,由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组织成立的清算组织继承其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

  (4)作为执行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由变更名称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其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执行客体

  (一)执行客体的概念

  执行客体,又称执行标的,是指执行活动所指向的对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我国可以成为执行标的的,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行为,但不包括人身。

  「例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执行的对象包括( ) (2010年10月单选题)

  A.财产、行为和人身

  B.财产、人身

  C.财产、行为

  D.一般只能是财产和行为,但人身关系案件判决执行对象包括人身

  「答案」C

  (二)执行客体的变更

  执行客体法定是主要原则,执行客体变更是补充。

  第三节 执行依据

  一、执行依据的概念和特征

  执行依据,也被称为执行名义、执行根据,是指执行机关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依据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生效判决、裁定;另一种是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一)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具有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

  (三)具有给付内容的行政判决书和裁定书

  (四)人民法院根据《仲裁法》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

  三、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一)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或者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

  (四)外国法院的裁判和仲裁机构的裁决

  「例题」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 ) (2010年10月单选题)

  A.由当事人向该国驻华使领馆申请

  B.由当事人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C.由仲裁机构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D.由仲裁机构向该国驻华使领馆申请

  「答案」B

  「例题」下列可以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是(   ) (2008年1月单选题)

  A.法院作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书

  B.法院作出的确认合同有效的判决书

  C.法院发出的支付令

  D.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

  「答案」C

  「解析」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书必须具有给付内容,AB选项中的判决书不具有给付内容,故不选。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并不能直接成为执行依据。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当作出裁定书和执行令。故D不选。

  第四节 执行管辖和委托执行

  一、执行管辖

  执行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案例」于某诉谢某一案经甲市乙区人民法院一审终结,判决谢某赔偿于某人民币5 万元。谢某不服判决,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谢某的上诉。经查,谢某居住在甲市丙区,谢某在甲市丁区的银行有存款6 万元。则本案的执行法院是?

  「答案」本案的执行法院是甲市乙区人民法院或甲市丁区人民法院

  「解析」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例题」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由( ) (2006年1月、2008年10月单选题)

  A.基层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B.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C.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D.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答案」D

  (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3)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这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以及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4)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国内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涉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则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5)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6)对于经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由作出该裁定书和执行令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管辖权的转移

  执行管辖权的转移,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执行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情形。

  执行管辖权转移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两种: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

  (一)提级执行

  1、提级执行的概念

  提级执行,是指对于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由于存在特殊的情况而裁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制度。

  (二)指定执行

  指定执行,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裁定由辖区内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制度。

  (三)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委托执行

  (一)委托执行的概念

  委托执行是指受理案件的执行法院对于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不在本辖区的案件,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一种活动。

  (二)委托执行的适用条件

  委托执行一般应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经对方法院同意,也可委托上一级的法院执行。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已经宣告其破产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不得委托当地法院执行。

  (三)委托执行的程序

  (四)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的权限

  (1)委托法院的权限。

  委托执行以后,未经受托法院同意,委托法院不得自行执行。

  (2)受托法院的权限。

  「例题」下列关于委托执行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2010年10月单选题)

  A.委托执行一般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B.只要经对方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委托上一级人民法院执行

  C.案件委托执行后,委托法院未经受托法院同意可以自行执行

  D.委托法院已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委托其他法院执行

  「答案」C

  「解析」委托执行以后,未经受托法院同意,委托法院不得自行执行。

  第五节 执行程序的开始

  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程序的开始有两种方式: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一)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概念及其条件

  申请执行,是指当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权利人或者其权利继受人提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的制度。

  申请执行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简答题 2008年1月)

  第一,申请的主体只能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权利继受人。

  第二,必须有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并且该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有给付的内容。

  第三,债务人逾期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第四,申请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五,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二)移送执行(名词解释 2007年10月)

  移送执行,是指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审判机构依职权直接将其交付执行机构执行的制度。移送执行的案件,当事人无须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可以移送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主要有以下三类:(1) 发生法律效力的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为内容的法律文书;(2) 民事制裁决定书;(3)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六节 执行程序的进行 (了解)

  一、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的具体方法。

  冻结、划拨执行人的存款

  对金钱的执行措施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执行措施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对非金钱财产的执行措施 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完成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二、保障性的执行措施或制度

  (一)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或收入

  (二)搜查

  搜查,是指当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或者人民法院指令交付的其他物品时,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人身及其住所地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寻、查找的强制措施。

  搜查应当由院长签发搜查令。搜查工作由两名以上的执行人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进行。搜查妇女的身体的,应当由女执行人员进行。

  「例题」民事执行程序中,有权签发搜查令的是( ) (2006年10月单选题)

  A.法院院长 B.审判长

  C.执行庭庭长 D.执行员

  「答案」A

  (三)要求协助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四)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制度

  (五)继续履行制度

  (六)其他保障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是指在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案件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依据有效的执行依据,申请加入到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参与执行标的物分配的制度。

  参与分配制度是对破产制度的有益补充。债权是平等的,企业法人用破产制度,非企业法人用参与分配制度。

  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

  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第一,被执行人必须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或者主要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第三,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已经取得执行依据。

  第四,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或者已经转换为金钱请求的债权。

  第五,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申请。

  第七节 执行程序的阻却

  执行阻却,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殊事由的出现,从而导致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状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阻却主要包括不予执行、暂缓执行、执行和解、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等情形。

  一、不予执行★

  不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我国法院承认的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的过程中,因出现法定原因,裁定不予执行并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一)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分为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和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其中,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又分为对国内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和对涉外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对于国内仲裁裁决,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例题」下列情况中,人民法院对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是( ) (2006年10月多选题)

  A.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被确认无效

  B.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C.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D.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E.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答案」CDE

  (二)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不予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2款的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例题」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作为执行根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可以裁定( ) (2010年1月单选题)

  A.暂缓执行 B.中止执行

  C.不予执行 D.终结执行

  「答案」C

  「解析」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三)对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不予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请或者请求时,如果认为其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有损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二、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有困难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担保,从而使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制度。(名词解释 2010年10月)

  三、执行和解★

  (一)执行和解的概念和特征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作出让步,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形。(名词解释 2007年1月)

  (二)执行和解的效力

  1、执行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所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之后,人民法院可以做结案处理,当事人不得再请求恢复执行。

  2、执行和解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它不得成为执行根据,也不能排除原执行根据的效力。3.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当然,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比较下面两题的区别:

  「例题」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经执行完毕,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 ) (2006年1月、2009年1月单选题)

  A.作为执行结案处理 B.重新执行原判决

  C.执行回转 D.通过调解解决

  「答案」A

  「例题」甲公司根据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开始后,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将10万元债务减少为7万元,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还清。协议生效1个月后,乙公司并未履行协议的约定。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2006年1月单选题}

  A.甲就乙违反协议的行为,向乙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B.由法院执行和解协议

  C.由法院依职权恢复判决的执行

  D.甲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答案」D

  「例题」邓某诉丁某侵权赔偿一案,法院终审判决丁某一个月内赔偿邓某经济损失5万元,但丁某并未如期履行判决。邓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邓某发现丁某母亲正在生病,生活已非常拮据,于是邓某自愿与丁某达成了缓期还款的和解协议,并约定丁某在两年内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对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2008年10月多选题)

  A.邓某和丁某可以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B.丁某不履行该和解协议的,邓某可以申请法院执行该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C.丁某不履行该和解协议的,邓某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原生效判决,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D.如果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一方当事人反悔的,执行程序终结,不再恢复

  E.邓某与丁某的和解协议,需经法院审查同意才具效力

  「答案」ACD

  「解析」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一部分或全部可自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经法院批准,从而结束执行程序,A项正确。作为一种契约,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只能通过当事人的自动履行而实现,当事人不能申请执行和解协议。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中途返悔,对方当事人仍可申请法院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如果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当事人又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院不予准许,此时执行程序终结,不再恢复。因此,选项C、D正确,B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可见,和解协议无须法院审查同意。答案为ACD。

  「例题」民事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又反悔的,( ) (2011年1月单选题)

  A.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的,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B.即使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的,也应当执行终结

  C.和解协议无论是否已履行完毕,都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D.应进行执行回转

  「答案」A

  四、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为发生了特殊情况而中止执行程序,等特殊情况消失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名词解释 2008年1月、2008年10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程序:(简要回答执行中止的法定情形 2006年10月、2010年1月简答题)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对于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通知驳回。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首先应当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然后送达双方当事人。中止执行裁定作出以后,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暂时中断,待案件再审之后,再决定是否撤销。

  五、执行终结★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法定事由的出现,导致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情形。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例题」吴某诉其5个子女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一案经人民法院一审终结,法院判令吴某5个子女承担赡养老人义务,每人每月给付老人生活费l00元。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正在此时,吴某去世,法院应( ) (2006年10月单选题)

  A.裁定中止执行 B.裁定终结执行

  C.裁定执行回转 D.继续执行

  「答案」B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同时没有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的应当作出书面裁定;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例题」下列情形中,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的是( ) (2006年1月单选题)

  A.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B.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C.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D.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的

  「答案」B

  「解析」ACD都属于执行中止的情形,只有B属于执行终结。

  第八节 执行救济

  执行救济,是指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侵害,从而获得法律救济的制度。(名词解释 2009年10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和第210条的规定,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救济主要包括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回转三种。

  一、执行行为异议★(简述执行异议的概念及其提起的条件 2006年1月简答题)

  执行行为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就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异议的主体必须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异议的事由是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3)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4)执行行为异议只能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

  「例题」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下列有关提起执行异议的条件表述错误的是( ) (2006年10月单选题)

  A.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是被执行人和案外的利害关系人

  B.提出的异议的内容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

  C.执行异议必须是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到执行结束前提出

  D.执行异议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相关理由及必要证据

  「答案」D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案外人异议★

  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以外的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异议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即应当在执行立案以后,到执行程序结束之前的时间段内提出;

  (2)提出异议的主体仅限于案外人,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

  (3)异议理由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

  (4)案外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例题」根据法律规定,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是( ) (2010年1月单选题)

  A.执行申请人 B.被申请人

  C.案外人 D.执行员

  「答案」C

  对案外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处分措施的,应当停止实施。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执行回转★

  (一)执行回转的概念

  执行回转是指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以后,由于该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将已经执行完毕的财产返还给被执行人,从而恢复到执行前状态的制度。(名词解释 2008年1月)

  执行回转是一项必要的救济性制度,其意义在于纠正因生效法律文书错误而造成的执行失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回转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执行回转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来的执行依据已经被执行完毕

  2、原来据以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

  3、人民法院作出了新的执行依据

  27、(单选题)A 市甲公司与B 市乙公司因为合同纠纷,申请C 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乙公司履行债务。后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在D 市有一处房产,遂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管辖法院为?( )

  A.A 市中级人民法院

  B.B 市中级人民法院

  C.C 市中级人民法院

  D.D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案:BD

  解析: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8、(多选题)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翻悔的情况下,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A.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的,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B.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法院应当不予准许

  C.执行因达成和解协议而不能申请恢复执行

  D.当事人只能申请再审

  E.当事人只能另行起诉

  答案:AB

  解析:1、执行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所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之后,人民法院可以做结案处理,当事人不得再请求恢复执行。2、执行和解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它不得成为执行根据,也不能排除原执行根据的效力。3、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当然,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29、(多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下,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

  A.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B.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C.追索赡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D.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确有理由的异议

  答案:ABC

  解析:D选项法院应裁定执行中止。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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