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六章(2)

发布日期:2018-05-23 编辑整理:山东自考网 【字体: 】  【加入自考交流群】

三、新法:公司财会制度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1、财会报告的内容:

  (1)资产负债表:公式“资产=所有者权益+负债”,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

  (2)损益表(利润表):反映公司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

  此外还包括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

  2、财会报告的提供:

  (1)有限公司按章程规定的期限送交股东查阅。

  (2)股份公司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天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是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公司的收益分配:

  1、收益分配顺序:

  (1)缴纳税款。

  (2)弥补亏损:在公司已有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3)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积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提取。

  (4)经股东会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5)支付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股东公司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6)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2、法定公积金的使用:

  (1)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2)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三)公司账册: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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