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学习笔记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发布日期:2018-05-23 编辑整理:山东自考网 【字体: 】  【加入自考交流群】
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供另一方利用,另一方利用这种资源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这种合同也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是一种特种商品的买卖。这类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公用性。因为这类合同的消费对象是社会公众。
2.公益性。这类合同的目的不只是为了供应方从中获利,更重要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的生活需要。
3.继续性。这类合同中利用人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供应方持续不断地履行合同义务。
二、供用电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
1.供电人的义务:
(1)及时、安全、合格供电。
(2)供电人因限电、检修等停电的通知义务。
(3)对事故断电的抢修义务。
2.用电人的义务:
(1)用电人支付电费的义务。
(2)用电人对用电设施的安全保持义务。
(3)用电人对供电人正当检修、停电、限电的忍受义务和协助义务。
(4)用电人依照约定用电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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