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习题串讲摘要

发布日期:2018-05-23 编辑整理:山东自考网 【字体: 】  【加入自考交流群】
 1、 简述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答: 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1)婚姻自由的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计划生育原则 (6)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原则

  2、 简述我国结婚的条件

  答:在我国结婚的条件包括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结婚的实质要件又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结婚的禁止条件。 必备条件为:必须具有结婚的合意;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条件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2)、结婚的形式要件 结婚的形式要件,又称结婚的程序,是指男女双方成立婚姻关系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在我国,结婚的形式要件是采取登记制,即进行结婚登记是结婚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也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3、 简述我国夫妻财产制

  答:我国夫妻财产制是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财产制度: (1)、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婚前所得的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之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2)、夫妻特有财产制。新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夫妻特有财产制的规定。即规定了一定范围的财产为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 (3)、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4、 简述离婚对子女的效力

  答:离婚对子女的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离婚后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方式发生变化。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即依《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4、离婚后,父或母对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负担应依法协商决定。即《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5、 普通收养关系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法定条件

  答: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成立收养关系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方面的要求:1)被收养人的条件:不满14周岁的未cheng年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送养人的条件:可以送养的公民或组织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3)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为无子女并有抚养能力,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并已年满30周岁;另外,在异性收养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4)当事人有收养合意。

  6、 案例分析:

  案例一:1981年年仅17岁的某村女青年赵某在走亲戚时认识了比她大5岁的陶某,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1982年在双方父母的安排下,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按当地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在陶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后几年,赵某一直未能怀孕,引起陶的家人不满,陶某萌生了要另外娶妻生子的念头。1985年,陶认识了个体户王某,两人的关系很快密切起来,陶决定与王某结婚,并得到的父母的支持。陶认为自己未同赵某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时赵某又未达到法定婚龄,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解除与赵某的关系是理所当然的。赵某与陶某的关系是否是夫妻关系?

  案例二:丁某与徐某于1998年6月登记结婚,结婚时由于双方收入相差很大,故立下书面约定,每人将每月收入中的1000元共2000元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徐某支配,负责日常的家用,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的其他个人所得归属个人,个人所负债务由个人负责。双方在书面协议上签字并进行了公证。2000年4月,丁某向其朋友赵某借款10万元炒股,约定2年为期,按银行贷款计息,但未对赵某说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后丁某股票被套牢。2002年2月,徐某买福利彩票中了一等奖,获得税后将近15万元,存入银行。2002年4月,赵某见到丁某,表示约定偿还借款期限已到,要求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丁某说自己没钱,但是徐某刚刚中了奖,

[1]  

本文标签:山东自考 串讲笔记 婚姻家庭法习题串讲摘要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sdzk.sd.cn

本文地址:http://www.sdzk.sd.cn/zl/4676.html







《山东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标注来源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本站将第一时间尽快处理删除。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相关《婚姻家庭法习题串讲摘要》的文章


山东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