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公司法考点:发行公司债的积极条件

发布日期:2018-05-23 编辑整理:山东自考网 【字体: 】  【加入自考交流群】
  发行公司债的积极条件:a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b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c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d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e债券的利息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f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点:A发行主体既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比股份有限公司更强实力才可以被批准发行公司债券;
  C通过设定累计债券余额及利润指标这一双保险达到控制风险,保障债权;
  D通过对所筹资金的投向及债券利率水平的限制来确保国家对公司债券融资行为的宏观调控;
  E以但书的形式为国务院规定特殊条件留有余地;
  “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公司已经发行但尚未偿还的债券额,加上此次拟发行债券额之和。

本文标签:山东自考 串讲笔记 自考公司法考点:发行公司债的积极条件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sdzk.sd.cn

本文地址:http://www.sdzk.sd.cn/zl/10137.html







《山东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标注来源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本站将第一时间尽快处理删除。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山东自考-便捷服务